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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冷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杨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未经政府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23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名女孩,长女杨铭,现年17岁;次女杨紫齐,现年1岁。我与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未经政府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23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名女孩,长女杨铭,现年17岁;次女杨紫齐,现年1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冷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