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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辽宁省本溪市。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小东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新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铁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