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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李伟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李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负责人:陶红,行长。被执行人:李伟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伟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