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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志旗与王江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旗,王江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王志旗,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王江红,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旗与被告王江红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江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