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清与被告陈南强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58号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应当预交而逾期未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李洪代理审判员王岩人民陪审员颜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