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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玲玲与董丛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玲,董丛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玲玲,女,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丛丛,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玲玲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丛丛给付1603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304.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丛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董丛丛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玲玲,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董丛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4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