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顾玲燕、方仙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玲燕,方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顾玲燕,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方仙萍,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顾玲燕与被执行人方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玲燕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仙萍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50元、保全申请费2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全市各大银行、房产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方仙萍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方仙萍所有的浙J×××××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经诉讼保全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一时难以查找,目前本院已将该车辆予以布控。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顾玲燕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方仙萍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顾玲燕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仙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0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