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魏俊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54号原告魏俊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俊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庆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人民陪审员 胡乃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伟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