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某1、陈某等与孙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陈某,孙某,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张某1,男,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陈某,女,194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孙某,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某2,女,200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喜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陈某与被告孙某、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陈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629元,减半收取814.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