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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嘉德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宇远洋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德能源有限公司,中宇远洋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8号申请人:嘉德能源有限公司(JADETRADINGINTERNATIONALLTD.)。住所地:英属维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镇布莱克伯恩路海甸大厦(SEAMEADOWHOUSE,BLACKBURNEHIGHWAY,P.O.BOX116,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表人:吴琛,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国林,上海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娟,上海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宇远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台州市华中大厦304室东。法定代表人:梁茶池,总经理。申请人嘉德能源有限公司(JADETRADINGINTERNATIONALLTD.)因被申请人中宇远洋海运有限公司拖欠燃油供应款54700美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中宇远洋海运有限公司所属停泊于中国张家港的“中宇18”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8万美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嘉德能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10万元的现金担保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德能源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嘉德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中宇远洋海运有限公司所属“中宇1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中宇远洋海运有限公司提供8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申请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申请人嘉德能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伊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