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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非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逢春、张木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非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丁逢春,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木秀,女,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丁逢春、张木秀【(2013)汀执审字第220号行政裁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1093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非执字第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慈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