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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花某甲与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甲,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花某甲,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花某乙(系原告父亲),住上海市。被告孙某某,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单位推荐),住上海市。原告花某甲诉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晓菁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花某乙、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某甲诉称,原告系上海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盾保安公司)驻点静安看守所内负责消防监控工程的人员。2014年3月9日上午6:01时,原告巡视检查刚踏出看守所边门时,被同在看守所食堂工作的被告骑车撞倒受伤。原告当天住进上海建工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右膝髌骨脱位(伴内侧支持带断裂),右膝髌骨内侧、股骨外髁骨折,经手术治疗于同年4月4日出院随访治疗。原告受伤后,单位为原告申请认定了工伤。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原告于同年8月、11月先后两次住进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已近三个月,目前仍在康复治疗中。本起事故责任,经静安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静安交警支队)调查确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与被告及其所在单位多次沟通协商,被告除支付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外,其余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5,752.41元、交通费305元、膝关节固定支架费727元、住院伙食补贴2,260元(113天×20元)、营养费3,600元(90天×40元)、护理费5,460元(按每月最低工资1,820元计算9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十级伤残赔偿金95,4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司法鉴定费1,9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的膝关节本身就有毛病,对此鉴定报告没有明确赔偿系数,被告认为应当是对等责任,不应该全部由被告赔偿。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对于医药费、交通费、膝关节固定支架费、十级伤残赔偿金、鉴定费金额没有异议,对于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由法院依据规定确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英盾保安公司员工,在静安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驻点负责消防监控。被告为上海梅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静安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食堂工作。2014年3月9日6时左右,原告在上班执勤刚出大楼门口时,被被告上班骑自行车撞倒。原告于当天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于上海建工医院住院,被诊断为右膝髌骨脱位(伴内侧支持带断裂)、右膝髌骨内侧、股骨外髁骨折、右膝内侧滑膜皱襞综合征,同年3月14日全麻下行右膝关节镜下滑膜清理、内侧滑膜皱襞切除术+关节镜辅助下髌骨脱位复位矫形术(异体肌腱重建髌骨内侧支持带、可吸收挤压螺钉内固定),同年4月4日出院随访治疗,医院要求出院后继予膝关节保护支具固定2个月。事故发生后,英盾保安公司为原告申请了工伤认定,2014年5月9日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经医疗康复专家检查评估,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出具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同意原告到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住院工伤康复。2014年8月4日至9月17日、10月31日至12月13日,原告两次住院进行工伤康复治疗。2014年10月10日,静安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事故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确定:孙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花某甲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及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同年3月12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花某甲肢体交通伤,后遗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休息期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双方庭审确认,受伤后原告花费医药费35,752.41元、交通费305元、膝关节固定支架费727元,原告预付司法鉴定费金额1,9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病史资料、医疗费单据、膝关节固定支架发票、交通费发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骑车撞倒原告,导致原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应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膝盖存在原有疾病,费用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被被告撞倒受伤前正常上班,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在被撞倒受伤前膝盖存在原有疾病,且原告治疗的疾病为右膝髌骨脱位(伴右侧支持带断裂)、右髌骨及股骨下端撕脱性骨折等,从病情可以判断系因外力冲撞或跌倒撞击引起,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本院分项计算如下:1、医药费35,752.41元,有医院收费票据,被告予以确认,计入赔偿范围;2、交通费305元,有相关交通费票据,被告予以确认,计入赔偿范围;3、原告主张膝关节固定支架费727元,本院认为,根据病史记载固定支架为治疗所需,原告亦提供相应发票,属于治疗康复的必要器具,该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4、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贴2,260元,符合相关规定,应计入赔偿范围;5、原告主张营养费3,600元,根据原告伤情营养需要及鉴定的营养期,本院酌定2,700元计入赔偿范围;6、护理费原告主张5,460元,本院根据原告年龄、伤情、护理期及护理需要,酌情确定护理费3,600元计入赔偿范围;7、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95,420元,符合法律规定,计入赔偿范围;8、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原告在定残后确需继续治疗,应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9、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身体遭受侵害已构成伤残,势必给原告带来较大精神损害,本院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上述赔偿项目共计145,764.41元,应由被告赔偿,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应在总额中扣除。鉴定费1,900元为原告主张侵权赔偿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应赔偿原告花某甲医药费人民币35,752.41元、交通费人民币305元、膝关节固定支架费人民币727元、住院伙食补贴人民币2,26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95,4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5,764.41元,扣除被告孙某某已向原告花某甲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被告孙某某还应向原告花某甲支付人民币135,764.41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原告花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人民币1,900元(原告花某甲已预付),由被告孙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8.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4.20元,由原告花某甲承担人民币140.30元,被告孙某某承担人民币1,51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晓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健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