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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4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钱纯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84-4号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汪六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缪伏德,董事长。被告: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缪伏德,董事长。被告: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被告:钱纯玉,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皖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亚宝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钱纯玉典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郑明礼、周宝琳自愿以自己名下的房屋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郑明礼名下坐落于蚌埠市东安市场房屋一处,产权证号:蚌私字第xx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施 君审 判 员  章一鸣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