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斌与林琦、深圳市华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林琦,深圳市华腾物流有限公司,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罗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8917。委托代理人胡文军,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林琦,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身份证号×××0030。被告二深圳市华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唐小斌。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谢钦俊。委托代理人廖圣俊、蔡东宾,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斌诉被告林琦、深圳市华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8月18日13时20分,第一被告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广汕路往博罗实验学校方向行驶,行至博罗罗阳镇梅花工业大道现代医院路段右转弯时,与等待红绿灯由黄振坤驾驶(乘搭原告)的粤V×××××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公交认字第NC1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1日治疗终结出院,共住院44天。2014年11月28日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被告应当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9694.6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斌于2015年5月19日表示放弃对被告一林琦、被告二深圳市华腾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与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共98000元给原告罗斌。原告收取以上款项后,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赔偿款清结完毕。二、本案诉讼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经原告及被告三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张笔通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嘉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