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2616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1号楼303室。法定代表人丁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奇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