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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连克处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克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10号罪犯连克处,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1999)三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克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362.64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31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以(2003)闽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以(2008)南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2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连克处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检验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5日获监狱红歌赛第二名奖1分。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分19.4分。2012年、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克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 亮 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姗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