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尹素红与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素红,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03号申请人尹素红,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朱立民,经理。申请人尹素红与被申请人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被申请人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保全金额为170万元。案外人祝淑珍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车库一处、案外人黄文浩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案外人翟爱明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二、查封案外人祝淑珍名��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车库一处。三、查封案外人黄文浩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四、查封案外人翟爱明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