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全体村民与于剑波、吴亚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全体村民,于剑波,吴亚娟,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吉林省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全体村民。诉讼代表人战井军,现住扶余市。诉讼代表人王彬,现住扶余市。诉讼代表人贾洪军,现住扶余市。诉讼代理人李凤荣,现住扶余市。被告于剑波,现住松原市。被告吴亚娟。被告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会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全体村民诉被告于剑波、吴亚娟、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全体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吉林省扶余市三井子镇七井子村全体村民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士权审 判 员 王学明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