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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福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19号罪犯张福,又名张富,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3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1998年6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3年6月因积极劝止他犯打架行为奖2分。系精神异常犯,未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值班工种,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1、2013、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服从管理,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11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