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化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文昌184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他们的纠纷已私下处理解决,现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姬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