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开全与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全,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20号原告:王开全,男,汉族。被告: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叶立民,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全诉被告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王开全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审判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