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83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邵某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