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继强、张绍洪等与宋立仁、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强,张绍洪,梁文清,宋立仁,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张继强,司机。原告:张绍洪,退休工人。原告:梁文清,退休工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继强,司机。被告:宋立仁。被告: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9区***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继强、张绍洪、梁文清与被告宋立仁、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继强、张绍洪、梁文清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立仁、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强、张绍洪、梁文清撤回对被告宋立仁、北京岚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孙福祥审判员 胡德忠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