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7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7620号原告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1325109,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8590号。法定代表人张柳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依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注册号15000000000664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开发区沙镇准格尔中路东、经七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东镇,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安宇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