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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商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远、沈中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远,沈中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商初字第0031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川,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远,男,32岁。被告沈中干,男,55岁。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远、沈中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远、沈中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远、沈中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远、沈中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