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判 书(2015)德刑执字第355号罪犯周亚,男,生于1990年9月29日,汉族,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以(2008)成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万元(未赔偿)。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周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