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武德发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51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单位董事长被告:武德发,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德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查封被告公积金存款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物。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所有的房权证昌字GF200001**号时间为三年。二、冻结被告武德发在公积金存款9万元,时间一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审判员 苏晓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