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树强强制猥亵妇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树强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树强,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树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树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梁树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树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树强撤回上诉。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有就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瑞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