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70号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2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张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在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桂香。委托代理人任毅(被告之夫)。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金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曲在新,被告王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99元、滞纳金14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2011年12月1日,原告与天津市南开区凯立天香家园小区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1年12月1日始至2014年11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由业主在每月10日前交纳;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八比例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凯立天香家园小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99.79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49.89元,因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598.68元,现原告起诉主张该期间物业服务费599元及滞纳金144元。另,本院在审理相关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有瑕疵。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在小区卫生管理、绿化养护、虫害防治、流浪猫狗管理、房屋质量维护等方面服务不到位,并提供照片为证,并提出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另查,2012年12月25日,原告将南开区凯立天香家园小区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名单在本院物业调解中心进行了登记,其中包含被告在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佐证在案。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小区业主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原告及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为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理应按约缴纳物业费。但鉴于本院在审理相关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有瑕疵,故对被告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数额予以酌减,同时对原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追缴被告所欠物业服务费,故被告应给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桂香给付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98.68元的90%计538.81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桂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亚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