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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竟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