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云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龙,王善中,张宝峰,顾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龙。被执行人王善中。被执行人张宝峰。被执行人顾启生。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云龙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顾启生名下有鲁QXXX**灰色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顾启生名下有鲁QXXX**灰色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