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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三旗钢门窗有限公司与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乌尔禾分公司,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乌尔禾分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137团工业园区。负责人:曹振江,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乌尔禾分公司诉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和管理区内,被告的企业也是兵团企业,本案不应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的案件。由于被告单位属兵团范围内的法人,属兵团管理区,故本案移送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