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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桂平市检察院。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犯抢夺盗窃罪,于20104年37月10日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六个月,2010年6月13日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员罗鲜梅、代检察员黄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黄文锦、蔡石华(二人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密谋盗窃桂平市南木镇卢某养殖的石龟,同时纠集韦某某(未成年人)、黄光华(二人已判刑)及被告人黄某参与作案。之后,黄文锦开车搭载蔡石华、韦某某前往踩点探路,因卢某家中有人,黄文锦提议若盗窃不成,可直接实施抢劫。蔡石华、韦某某、黄光华及被告人黄某表示同意。2013年12月17日18时许,黄文锦将准备好的迷彩服、蒙面头罩、手套、封口胶等作案工具放在租来的一辆小汽车上,并将小车交给蔡石华等人。随后,蔡石华开车搭人黄光华、韦某某及被告人黄某去到卢某家附近,被告人黄某及黄光华、韦某某三人穿戴好迷彩服、面罩、手套,拿二把砍刀下车冲进卢某家中,持刀威胁在家的卢某、梁某,用封口胶捆绑两人,压制其反抗。黄光华在一楼看管卢某、梁某等人,被告人黄某与韦某某上到卢某家楼顶的水池打捞石龟,共打捞了四袋石龟,并将其中三袋搬走,剩下一袋由于被人发现来不及搬走遗留在卢某家一楼。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某与黄文锦、蔡石华、黄光华、韦某某等人携带赃物到广东番禺销赃,销赃得款1215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分得115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大在庭审中表示元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汇款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韦某、蒙某、傅某、吴某、何某、尹某、韦奇秀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梁某的陈述,同案人黄文锦、蔡石华、黄光华、韦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入户劫取被害人的石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被告人黄某入户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抢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8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赃款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卢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5月17日生,壮族,小学毕业,现住崇左市江洲区板利乡福厚村六坤屯23号。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桂平市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平市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黄某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黄某……(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黄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李  家  治审 判 员 李家治 覃江健审判员人 民陪审员陈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体 曼 黄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