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等与沈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沈某,李某1,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何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何某1,男,200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临桂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何某1母亲),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临桂县。委托代理人钟建松,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2,男,200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理人杨某(何某2母亲),1975年3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林薰,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女,192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某1,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何某3,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何某4,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何某5,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何某6,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何某7,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冬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1、何某2与被告沈某、李某1、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何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1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1元,减半收取为1161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审 判 员 吴辉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代理审判员 沈绪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