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终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符春花与张自力确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春花,张自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春花,又名付春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自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符春花因与被上诉人张自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符春花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符春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符春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符春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玲审 判 员  蔡美丽代审判员  王茂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