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林映水、王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映水,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王华芳,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林映水、王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