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89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白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