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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89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白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