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86号罪犯邓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086��刑事判决书。本院在对罪犯邓某某进行宣判并决定对其逮捕时,收押机关以其年龄及身体原因为由,暂不予收押。现本案判决已经生效,依法应对罪犯邓某某予以收监执行。鉴于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刑期起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罪犯邓某某的刑期执行起止时间,现变更为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章人民陪审员 甄元丁人民陪审员 谢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