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永来与张永湖、张永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来,张永湖,张永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高法新民初字第29号原告张永来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永湖、张永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永湖、张永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练庆胡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来诉称被告张永湖、张永奇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练庆胡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