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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顾正坦与沈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坦,沈光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0937号原告顾正坦,男,71岁。委托代理人汪杰,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顾正培,男,1954年8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5408110874,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县社巷123号403室。被告沈光兵,男,40岁。委托代理人黄步斌,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坦与被告沈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坦于2015年3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用500元,由原告顾正坦承担。审 判 长  李章爱审 判 员  王爱东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