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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