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