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树贞与罗庆梅、程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树贞,程肇君,罗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44号原告:廖树贞,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肇君,男,汉族,40岁,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7组。被告:罗庆梅,女,汉族,30岁,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树贞诉被告罗庆梅、程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树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树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树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廖树贞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平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人民陪审员 张勋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本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