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树贞与罗庆梅、程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树贞,程肇君,罗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44号原告:廖树贞,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肇君,男,汉族,40岁,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7组。被告:罗庆梅,女,汉族,30岁,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树贞诉被告罗庆梅、程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树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树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树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廖树贞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平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人民陪审员  张勋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本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