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晓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晓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路大陆阳光***楼**层****室。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么长跃,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崔晓燕。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晓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康基启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刘树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昕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