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新然与被执行人冯江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然,冯江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黄新然,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城江。被执行人冯江广,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黄新然与被执行人冯江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丹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欠款6050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6.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阶段义务:支付欠款19000元及利息2091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号:(2015)丹执字第18号。行法律文书所确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江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冯江广对执行通知书上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没有异议,但其表示没有履行能力。经查明,被执行人冯江广系广西华锡集团铜坑矿运转工区工人,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冯江广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丹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冯江广的月工资收入中扣取800元用于偿还债务,直至偿还债务清楚为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执字第1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代理审判员 刘顺武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