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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旺斗诉被告余永珍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旺斗,余永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罗旺斗,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永珍,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旺斗诉被告余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余永珍名下的蒙KYJ2**号车。原告以登记在罗旺斗名下的川SAD6**号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余永珍名下的蒙KYJ2**号车;查封登记在罗旺斗名下的川SAD6**号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