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文雯与曾璇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雯,曾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文雯,女,汉族。被告曾璇,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文雯诉被告曾璇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文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