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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骆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92��原告骆某,女,农民。被告韩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方武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