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骆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92��原告骆某,女,农民。被告韩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方武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