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许胜与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胜风、沙开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胜风,沙开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26号原告:许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世园。委托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长征,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胜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茶场。被告:沙开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许胜诉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许胜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胜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许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真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