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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洪伟与周振东等十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伟,周振东,包玉刚,姜诗文,刘春雷,于跃文,刘浩然,穆庆军,张英鹏,战举,玄东岩,王瑞,宋兰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伟,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周振东,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法定代理人周玉萍(与被执行人周振东系姐弟关系),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包玉刚,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不详。法定代理人包振青(与被执行人包玉刚系父子关系),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姜诗文,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址不详。法定代理人姜长滨(与被执行人姜诗文系父子关系),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春雷,男,1988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不详。法定代理人刘来滨(与被执行人刘春雷系父子关系),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于跃文,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法定代理人于双云(与被执行人于跃文系父子关系),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刘浩然,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安县。法定代理人刘来斌(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穆庆军,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英鹏,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战举,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战乐庆(与被执行人战举系父子关系),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玄东岩,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玄喜林(与被执行人玄东岩系父子关系),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瑞,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王国峰(与被执行人王瑞系父子关系),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宋兰奇,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宋树君(与被执行人宋兰奇系父子关系),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洪伟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周振东等十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05)海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洪伟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12773.27元,本院已执行108061.27元,执行费1691元已缴纳。孙洪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余款47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05)海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云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