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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马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军,马玉雄,马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军,个体户。被执行人马玉雄,个体户。被执行人马红梅,个体户,系被执行人马玉雄妻子。本院在执行马占军申请执行马玉雄、马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玉雄、马红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