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马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军,马玉雄,马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军,个体户。被执行人马玉雄,个体户。被执行人马红梅,个体户,系被执行人马玉雄妻子。本院在执行马占军申请执行马玉雄、马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玉雄、马红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智华 更多数据: